引用:網友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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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數成功經營的部落格,多由分享個人的心情故事、抒發個人見解與觀點開始,逐漸演化成專業知識、專業領域社群,並進而結合評論或專欄的專業化角度來運作與創作作品,亦與利用他人著作產生密切關係。由於部落格快速成長與使用者大幅的增加,部落格不但受到主流媒體與投資者的注意,也更進一步發展出更新的應用及商業模式,這些新的發展趨勢,也突顯出未來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這篇文章資訊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給大家參考,一、緣起及發展

  隨著網路走入家庭與個人,新的網路應用更是前仆後繼不斷出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廣大網路使用人所共同參與的Web2.0模式,部落格的應用即屬其具體代表之一。據美國iResearch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顯示其快速成長的趨勢。已蔚為全球網路應用Web2.0新風潮。

  大多數成功經營的部落格,多由分享個人的心情故事、抒發個人見解與觀點開始,逐漸演化成專業知識、專業領域社群,並進而結合評論或專欄的專業化角度來運作與創作作品,亦與利用他人著作產生密切關係。由於部落格快速成長與使用者大幅的增加,部落格不但受到主流媒體與投資者的注意,也更進一步發展出更新的應用及商業模式,這些新的發展趨勢,也突顯出未來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二、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就整個部落格之利用型態而言,其組成主要可分為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開版之版主(下稱版主)及上網利用之網友(下稱部落客)三者共同組成,其中,開版給版主及提供部落客留駐歇腳的平台由於僅係平台性質,並非直接創作內容,因此對於由版主自行提供或部落客所創作的各種內容(包括文字、照片、影片、錄音等)相關著作權之歸屬,應先予釐清。

  由於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與版主或部落客一般並無直接的約定,通常都是透過使用規定或服務條款(terms of use)等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加以規範,此等網站並非版主或部落客的雇用人或是聘用人,因此就著作權法而言,即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以版主及部落客為其所創作內容之著作權人,而平台業者可取得著作人之授權自由利用該等著作之權利。

 三、部落格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部落客的責任

  將內容上傳部落格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就上傳之內容而言,不論是文字,或是相片,或是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問題,又因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之傳輸將使著作之經濟效益消耗殆盡,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極為有限,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不論其係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

  另就版主及平台業者而言,雖相關侵害著作權內容非其直接傳送上網,但如果版主及平台業者與部落客間有共同犯意或教唆、幫助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並非一律不負責任,此應特別注意。

 四、部落客可利用業經授權的著作,以免爭議

  部落客如欲在自己的部落格內張貼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時,要注意去取得授權,或者取用已採行創用CC授權(creative common)而在網路上流通的著作,以共同建立部落格的網路秩序,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而誤觸法網。又為使部落客在部落格張貼的自己享有著作權之作品為其他網友使用,部落客亦可在其部落格主頁(如使用規則)或評論頁上標明其同意他人利用其部落格中的作品或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文章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片來源:原創我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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